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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油是不是危险品 一文读懂危险化学品松脂

人气:245 ℃/2024-01-07 12:30:33

01

松脂概述

松脂是松树等树干上渗出的胶状液体,从松树皮的裂缝中流出的,就像松树掉眼泪一样,这不起眼的“眼泪”,却登上了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经常自带“易燃”属性。

伴随着国内外松香价格的一路上涨,国内松香生产商进口松脂的意愿较为强烈。但是不少进出口企业对其危险特性认识不足,把松脂作为普通货物申报和运输,给口岸安全生产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海关已查获多起松脂涉危未报情事。

▲海关监管现场抽取的松脂样本

▲包装容器内的松脂已出现泄漏,十分危险

松脂,又名生松香、焦油松香,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序号为1949号。

松脂为采割松树得到的天然分泌物,并非工业化生产的化学品,是用作生产松香、松节油的原料,主要的化学成分为树脂酸(固体,松香的主要成分)和单萜、倍半萜物质(液体,松节油的主要成分),经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检测,多数松脂被鉴定为易燃液体(或易燃固体),需采用Ⅲ类及以上等级的包装,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及处置。

▲树脂的采割

由于松树树种及其生长环境的不同,采割得到的松脂化学组成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差别,危险危害性质也就各不相同,部分松脂的闪点可低至50℃左右,属于易燃物;而有的闪点较高,不属于易燃物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一定的危害。这就需要在装运之前对松脂检测鉴别,并按联合国《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合规采用包装、加贴安全标识、随附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启运。

图为海关查获的一起涉危未报的松脂样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松脂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化学品。

图为另一批松脂的样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松脂样品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化学品,但其理化性质显示该松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违法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进出口松脂的企业应明确松脂的危险特性,如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商品,应按危险化学品相关申报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松脂的收货人应明确要求境外发货人采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包装从启运港发货,从源头避免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

02

松脂违规案例

案例一

防城海关对5票申报为松脂的进口普通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货物包装为开口铁桶装或塑料袋装,且袋装松脂无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并存在渗漏情况。两种包装的松脂均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但实际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经实验室鉴定,货物为3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为UN1993,对应的最低包装类别为Ⅲ类;危险化学品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对于松脂未按危险化学品申报、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运输等行为,防城海关已通知企业整改包装,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置。

案例二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松脂 96066千克,报关单号****,申报商编1301904090,申报总价124885.8美元。

经查验,实际货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未按规定将 货物报经海关检验。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价值计核证明书、查问 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整。

案例三

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两批松脂,申报商品编码1301904090,申报数量合计77908千克,申报总价合计101280.4美元,报关单号为*****。

经查验并检验,实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危险货物类别:3,联合国编号:UN 1993。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货物报经海关检验。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价值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8500元整。

案例四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松脂 96066千克,报关单号****,申报商编1301904090,申报总价124885.8美元。

经查验,实际货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未按规定将 货物报经海关检验。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价值计核证明书、查问 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整。

案例五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松脂,报关单号:****,申报品名:松脂,申报规格:0|3|||来源:湿地松树采割,成分含量:树酸76%,松节油16%,水6.5%,中性物质1.5%|,申报商编:1301904090,申报数量:105.28吨,申报金额:74643.52美元(折合人民币479622元)。

经查验并取样送检,厦门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样品“松脂”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我关申报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55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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